指导
给发牌当局的指引
赌博事务监察委员会为发牌当局提供的指引。
内容
- 《发牌机关指引》的修订
- 第1部分:有关发牌当局在赌博监管方面的角色和责任的一般指引
- 介绍
- 欧盟委员会与许可机构之间的伙伴关系——共同监管
- 协调与联络
- 主要立法
- 法定目的是允许赌博
- 发牌目标
- 业务守则
- 发牌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该法第153条)
- 本地风险评估
- 发牌机关政策声明
- 限制发牌当局的自由裁量权
- 其他大国
- 第2部分:许可框架
- 第三部:赌博事务监察委员会
- 第4部分:许可机构
- 第5部分:发牌当局适用的原则
- 第6部分:授权机构政策声明
- 第7部:处所牌照
- 第8部分:责任机构和相关方定义
- 第9部:处所牌照条件
- 第10部:发牌当局检讨处所牌照
- 第11部分:临时报表
- 第12部分:上诉权和司法覆核
- 第13部分:信息交换
- 第14部分:临时使用通知
- 第15部分:偶尔使用通知
- 第16部分:游戏机
- 第17部分:赌场
- 赌场的前提
- 赌场游戏
- 保护儿童和青少年
- 签发赌场场所牌照的程序
- 决定不颁发赌场执照
- 改造后的赌场(根据法案附表18保留权利)
- 赌场处所牌照条件
- 强制性条件-小型赌场处所牌照
- 强制性条件-转换为赌场场所牌照
- 所有赌场处所牌照附带的违约条件
- 自我戒赌
- 第18部分:Bingo
- 第19部分:博彩场所
- 第20部分:轨道
- 第21部分:成人游戏中心
- 第22部分:持牌家庭娱乐中心
- 第23部分:许可证介绍
- 第24部分:无牌家庭娱乐中心
- 第25部分:俱乐部
- 第26部:持牌售卖酒类的处所
- 第27部分:有奖赌博和有奖赌博许可证
- 第28部分:非商业和私人赌博、赌博和彩票
- 第29部分:扑克
- 第30部分:巡回集市
- 第31部分:王室豁免和排除的房地
- 第32部分:2005年《赌博法》的地域适用
- 第33部分:门的监督
- 第34部分:小型社会彩票
- 第35部分:连锁礼品计划
- 第36部分:合规和执行事项
- 附录A:按房舍分类的机器配置摘要
- 附录B:游戏机类别和权利摘要
- 附录C:俱乐部及持酒执照处所的博彩权利摘要
- 附录D: 2005年赌博法下的罪行摘要
- 附录E:法定申请表格及通知摘要
- 附录F:检查权限
- 附录G:授权机构授权
- 附录H:扑克游戏和奖品
- 附录一:术语表
附录A:按房舍分类的机器配置摘要
机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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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类型 | 一个 | B1 | B2 | B3 | B4 | C | D |
大型赌场(机器/桌子的比例为5-1至最大值) | 最多150台机器 B至D类机器的任何组合(B3A类机器除外),总数量不得超过150台(须视机器/工作台比例而定) |
最多150台机器 B至D类机器的任何组合(B3A类机器除外),总数量不得超过150台(须视机器/工作台比例而定) |
B至D类机器的任何组合(B3A类机器除外),总数量不得超过150台(须视机器/工作台比例而定) | B至D类机器的任何组合(B3A类机器除外),总数量不得超过150台(须视机器/工作台比例而定) | B至D类机器的任何组合(B3A类机器除外),总数量不得超过150台(须视机器/工作台比例而定) | B至D类机器的任何组合(B3A类机器除外),总数量不得超过150台(须视机器/工作台比例而定) | |
小型赌场(机器/桌子的比例为2-1至最大值) | 最多80台机器 B至D类机器的任何组合(B3A类机器除外),总数不得超过80台(须视机器/工作台比例而定) |
最多80台机器 B至D类机器的任何组合(B3A类机器除外),总数不得超过80台(须视机器/工作台比例而定) |
最多80台机器 B至D类机器的任何组合(B3A类机器除外),总数不得超过80台(须视机器/工作台比例而定) |
B至D类机器的任何组合(B3A类机器除外),总数不得超过80台(须视机器/工作台比例而定) | B至D类机器的任何组合(B3A类机器除外),总数不得超过80台(须视机器/工作台比例而定) | B至D类机器的任何组合(B3A类机器除外),总数不得超过80台(须视机器/工作台比例而定) | |
2005年以前的法案赌场(没有机器/桌子比例) | 最多20台B至D类机器(B3A类机器除外),或任意数量的C或D类机器 | 最多20台B至D类机器(B3A类机器除外),或任意数量的C或D类机器 | 最多20台B至D类机器(B3A类机器除外),或任意数量的C或D类机器 | 最多20台B至D类机器(B3A类机器除外),或任意数量的C或D类机器 | 最多20台B至D类机器(B3A类机器除外),或任意数量的C或D类机器 | 最多20台B至D类机器(B3A类机器除外),或任意数量的C或D类机器 | |
投注场所及投注跑道被合赌占用 | 最多4台B2至D类机器(B3A类机器除外) | 最多4台B2至D类机器(B3A类机器除外) | 最多4台B2至D类机器(B3A类机器除外) | 最多4台B2至D类机器(B3A类机器除外) | 最多4台B2至D类机器(B3A类机器除外) | ||
宾果的前提1 | 最多可在B3或B4类场所使用的游戏机总数的20% | 最多可在B3或B4类场所使用的游戏机总数的20% | 最多可在B3或B4类场所使用的游戏机总数的20% | C类或D类机器不受限制 | |||
成人游戏中心2 | 最多可在B3或B4类场所使用的游戏机总数的20% | 最多可在B3或B4类场所使用的游戏机总数的20% | 最多可在B3或B4类场所使用的游戏机总数的20% | C类或D类机器不受限制 | |||
持牌家庭娱乐中心3 | C类或D类机器不受限制 | ||||||
家庭娱乐中心(有许可证)3 | 对D类机器没有限制 | ||||||
俱乐部或矿工福利协会(有许可证)4 | B3A或B4至D类别最多3台机器 | B3A或B4至D类别最多3台机器 | B3A或B4至D类别最多3台机器 | B3A或B4至D类别最多3台机器 | |||
合资格的酒牌处所 | 1或2台C或D类机器在接到通知后自动执行 | 1或2台C或D类机器在接到通知后自动执行 | |||||
合资格酒牌处所(持牌处所赌博机许可证) | 许可证上指明的C-D类机器数目 | 许可证上指明的C-D类机器数目 | |||||
旅游博览会 | 对D类机器没有限制 |
参考文献
宾果游戏处所牌照有权提供若干B类游戏机供使用,但不得超过该处所内游戏机总数的20%。在2011年7月13日之前获得营业执照的地方,他们有权提供8台(2005年赌博法案(宾果场所游戏机)2009年命令(在新标签中打开))B类游戏机,或游戏机总数的20%,以较大者为准。宾果游戏场所的B类机器仅限于B3和B4类机器,但不包括B3A类机器。
成人游戏中心有权提供若干部B类游戏机供使用,但不超过该场所可供使用的游戏机总数的20%,以及任何数量的C类或D类游戏机。凡在2011年7月13日前获发处所牌照的赌场,有权提供四台B类游戏机,或游戏机总数的20%,两者以较大者为准。成人游戏中心的B类游戏机只允许使用B3及B4类游戏机,但不允许使用B3A类游戏机。
只有完全或主要用作提供游戏机的处所,才可持有无牌电子竞技中心游戏机许可证或电子竞技中心处所牌照。C类机器只可放置在已领有牌照的选举中心内,并须领有选举中心许可证。他们必须在一个单独的区域,以确保隔离和监督只能由成年人玩的机器。发牌当局无权对FEC许可证下的机器数量设定限制。
持有俱乐部博彩许可证或俱乐部机器许可证的会员俱乐部和矿工福利机构,可在B3A至D类别中放置三台机器,但作为该权利的一部分,只能放置一台B3A机器。
持有球杆机或博彩机许可证的商业会所,共可使用三台B4至D类的球杆机。
第36部分:合规和执行事项 下一节
附录B:游戏机类别和权利摘要
最后更新:2025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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