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
2002年《犯罪收益法》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这个建议解释了经营者如何确保他们和他们的员工遵守2002年犯罪收益法(POCA)规定的义务。
2002年《犯罪收益法》
在POCA第340条中(在新标签页中打开),犯罪财产被定义为:
- 构成某人从犯罪行为中获得的全部或部分利益的,或直接或间接地代表这种利益的
- 而被指控的罪犯知道或怀疑它构成或代表了这种利益。
犯罪行为是谁实施的,谁从中受益,是发生在《防止犯罪行为法》通过之前还是之后,都不重要。
反过来,犯罪行为被定义为:
- 在联合王国的任何地方构成犯罪
- 或如在联合王国的任何地方发生,即构成罪行。
这意味着产生犯罪收益的罪行与这些目的有关,即使主要罪行是在国外犯下的,只要主要罪行如果在联合王国犯下也将构成犯罪。
如果某人因该行为而获得财产,或与该行为有关,则该人可从该行为中获益。如果某人从犯罪行为中获益,则其获益是由于该行为而获得的财产,或与该行为有关的财产。财产包括金钱,各种形式的财产,不动产(如土地和建筑物)或个人财产(如汽车、家具和服装),继承的或可移动的(如机械和牲畜),以及无形财产(如商标、版权和专利)。一个人取得财产的利益,即为取得财产。如果财产是某人从犯罪行为中获得的利益,或者直接或间接地代表了这种利益,只要被控罪犯知道或怀疑它构成或代表了这种利益,那么财产就是“犯罪财产”。
如任何人因犯罪行为而获得财务利益,或与犯罪行为有联系而获得财务利益,他须被视为已获得相等于该财务利益价值的金钱。
除某些例外情况外,《反洗钱条例》所订明的主要洗黑钱罪行,将个人与犯罪财产的交易定为刑事犯罪。下面将讨论主要罪行和例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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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犯罪收益法》下的罪行
最后更新:202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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