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资助活动
51. 委员会可为特定活动接受外部资金,但须符合下列条件:
- 这项活动在委员会的权力范围内,有助于实现其共同目标,而且有足够的资源在不损害现有活动的情况下开展这项活动
- 有一份书面协议或合同,由委员会的法律顾问审查
- 入息合约由行政长官签署,或在行政长官缺席时,董事可授权合约,并将所签署的合约通知行政长官。
52. 在新的活动项下,按照预算控制一节所规定的限额接受额外经费。
53. 所有外部资金b应使用都必须符合其获得批准的目的,而不符合其他外部条款和条件。
最后更新:202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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