策略
公司管治架构
我们的企业管治架构订明必要的责任和程序,以确保我们正常运作。
根据2005年《赌博法》(经修订)附表4第8段授权
1. 赌博事务监察委员会特此设立一个专员委员会,由任何专员担任委员,称为监管小组。
2. 规管小组处理任何业务的法定人数应为两名委员,但通常情况下,该小组将由三名委员组成。
3. 监管小组的会议或执行董事的听证会可通过电话或视频会议进行。
4. 委员会主席(如出席)须主持规管事务委员会的所有会议。如主席未能出席,他们可指定一名委员主持会议。如事先无此种指定,出席会议的委员应选举一名主席,任期为会议期间。
5. 行政长官可指定其认为合适的人员出席规管事务委员会的会议或执行董事的聆讯,以协助或向决策者提供意见,但该等人员不得参与规管事务委员会或执行董事的决策过程。
6. 在不违反下列两款规定的情况下,委员会特此将所附的权力和职能分别委托给上述人员。本决议未特别授权的任何其他授予许可或采取监管行动的决定,特此授权给行政长官或执行董事(就授权决策而言,“执行董事”一词包括委员会的总法律顾问)。
7. 如主席、任何专员、行政长官或在附件部分中提名的职员认为适当,则个案可转介较资深的职员或规管小组,由他们而非获委派执行该职能的人士决定有关个案。
8. 这些安排将取代委员会迄今授权的所有以前的授权安排。
下一节2005年《赌博法》(2005年法案)下的职能授权
最后更新:2023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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